[主题分类]科技、教育/科技[发文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单位][实施日期][成文日期]2026-06-30[发文字号]京科发〔2026〕10号[废止日期][发布日期]2026-07-14[有效性]是[文件来源]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附件1: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
附件1: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附件2: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不予处罚清单附件3: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京科发〔2026〕10号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26年6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科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及《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详见附件1)和《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详见附件2)、《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轻微不罚清单》,详见附件3)。《基准表》中除“提供虚假技术或技术信息”的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为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外,其余均为市级科技行政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全面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相关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本规定中,对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其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裁量档。其中,“违法行为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每一裁量档内,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再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违法情节由轻到重,处罚阶次相应地由低到高。具体详见《基准表》中“裁量档”和“裁量阶”。第六条 《基准表》《首违不罚清单》《轻微不罚清单》由市级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纂?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在门户网站及时更新、公示。第二章 裁量规则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基准行使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无裁量基准或裁量基准不明确的,按照本规定的一般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八条 对两项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罚款的,应当分别裁量后合并计算罚款数额;需要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应当分别裁量后合并没收,但重叠部分不能重复没收;其他处罚种类应综合裁量后给予行政处罚。第九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避免畸轻畸重。第十条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基准表》对应裁量档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从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基准表》对应裁量阶的下一裁量阶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一般行政处罚是指适用《基准表》对应裁量阶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从重行政处罚是指适用《基准表》对应裁量阶的上一裁量阶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对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当按照《基准表》规定做出一般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
当事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轻微不罚清单》规定的适用条件,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听取其陈述申辩,当事人自愿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的,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通过指导、劝诫、警示、约谈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拒不配合执法活动、拒不配合指导、劝诫、警示、约谈的,不适用初次违法慎罚和轻微违法免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第三章 裁量程序第十七条 查办案件时应依法全面、客观收集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第十八条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逾期不改的,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应当本着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给违法行为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应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改正期限和改正方式,并督促和指导当事人及时改正。第十九条 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应全面具体告知。作出行政处罚时,对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是否采纳,对于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对于个案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谁作出,谁解释”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行政裁量决定作出解释。第二十四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实行登记制度,对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制作会议纪要,归入执法案卷。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京科发〔2021〕78号)同时废止。附件1: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附件2: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不予处罚清单附件3: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分享:X相关解读解读:《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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