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科技、教育/科技[发文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单位][实施日期][成文日期]2026-06-22[发文字号]京科发〔2026〕9号[废止日期][发布日期]2026-06-23[有效性]是[文件来源]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PD
京科发〔2026〕9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服务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修订形成《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26年6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和首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组织实施与管理,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激发创新活力,根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平台是为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算力设备等(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牵头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券是指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可用于购买平台开放单位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提供的分析、测试、检验、研究开发、算力服务等。其中支持购买算力服务的创新券(以下简称算力创新券),按照第六章执行。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第四条 开放单位是指北京地区能够提供分析、测试、检验、研究开发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市属开放单位和在京开放单位。市属开放单位是指按《实施意见》规定须纳入平台,履行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社会开放要求的市属高校院所等;在京开放单位是指经申请、审核、公示后纳入平台的中央在京高校院所及各类企业等。在京开放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用券主体是指创新券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
各方职责第六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平台与创新券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七条 开放单位主要职责:
用券主体主要职责:
考核标准和支持方式第九条 每年对开放单位进行绩效考核,以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效果及创新券实施等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择优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以测试、检验服务为主业的企业类开放单位原则上不纳入支持范围。第十条 绩效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计算,根据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可接收创新券(考核结果合格后恢复接收资格)。市属开放单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在京开放单位连续3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开放单位资格取消,3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加入平台。第十二条 创新券为电子券,分期在网上发放,每期额度发完即止,单张最高限额5万元,用券主体按需领取。
平台绩效考核后补助资金和创新券服务收入,市属开放单位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补助相关实验及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培训、实验室建设运行、科研设施与测试方法研发等促进开放共享服务的相关工作。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中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结余部分,可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人员的绩效奖励。该绩效奖励一次性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在京开放单位,鼓励参照本条执行。第五章 组织实施程序第十四条 平台绩效考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创新券领取、使用和兑现应遵循以下程序:
算力创新券第十六条 算力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在开展人工智能相关研发及应用过程中,租用开放单位的算力设备开展人工智能模型、智能体的训练和推理等。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算力设备拥有单位,经申请、审核、公示后成为算力开放单位,鼓励其为使用算力创新券的企业提供优惠,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FLOPS(每秒300千万亿次浮点运算次数)(含)以上;服务平台具备智能算力使用计量日志功能;可基于国产芯片并使用国产软件栈提供算力服务。
企业在领取算力创新券时,须满足第五条中科技型小微企业之条件。第十九条 算力创新券为电子券,分期在网上发放,企业按需领取,每期额度发完即止。算力创新券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同一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25%,标杆孵化器、有效期内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每年可使用的算力创新券额度最高为50万元,其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年可使用的算力创新券额度最高为20万元。第二十条 算力创新券领取、使用和兑现程序,参照第十五条执行。其中算力创新券领取后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由开放单位在申请兑现时一并进行使用登记,所有项目均须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第二十一条 每年对算力开放单位进行绩效考核,以服务企业数量、接收算力创新券金额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具体要求及程序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在京开放单位执行。以算力服务为主业的开放单位原则上不纳入支持范围。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开放单位、委托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和用券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拒不配合或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资金拨付、追回已拨付资金、从平台开放单位中除名等措施,并按照本市科技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作不良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过随机抽查、工作自查等方式,加强对平台和创新券专项组织、实施及绩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平台绩效考核和创新券兑现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3〕16号)与《关于修改〈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部分内容的通知》(京科创发〔2025〕13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未兑现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分享:X相关解读解读:《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版)》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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